行业自律

山东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为了大力推进我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发展,促进租赁市场的规范管理和有序竞争,加强租赁企业的诚信建设,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经行业单位共同协商制定《山东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自律公约》,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倡议凡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的全体会员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租赁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山东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自律公约》,并接受行业确认管理。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四条  租赁企业应不断完善企业管理,遵从诚信服务、安全施工的原则,不购置、不出租不合格的机械设备,严禁出租已报废机械设备。

第五条  租赁企业出租的建筑机械应符合《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技术规程》的要求,并加强对出租机械的维护保养,保证出租机械安全可靠。

第六条   租赁企业对起重机械等特种建筑机械的安装、拆装,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具备安、拆专业资质的企业严禁进行安、拆作业;取得安、拆专业资质的企业自觉抵制其他企业或个人挂靠。

第七条   租赁企业的机械操作工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严格遵守相应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拒绝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指挥。

第八条   在租赁费合理的原则下,提倡公平、公正、有序竞争,不得以降低出租机械设备完好标准和服务质量为代价,故意压低租赁价格,搞恶性竞价和相互诋毁;自觉维护整个租赁行业权益。

第九条   租赁企业在租赁经营过程中,应与承租方签订《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组织双方认真履行合同中约 定的条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条  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协会要维护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恶意拖欠租赁费等损害租赁企业利益的现象,应采取措施,加以抵制。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二条  协会要促进行业自律建设。定期组织行业内 自律检查或经验交流,表彰诚信企业,受理相关投诉。

第十三条  协会将加强自律公约的执行与监督,接到有关主管部门、地方行业协会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转交的投诉,经查证属实,对违反自律公约的,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向有关部门通报等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生效后,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会员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解释。

第十六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