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自律

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协会自律公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济南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会员单位从事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职业准则,认真遵守和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承担约定的责任,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二章 会员单位自律守则

第四条  重视科技进步,积极参加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和开发,不断积累经验,加强合作交流,提高业务能力水平,促进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的发展。

第五条  严格按照本企业的资质等级承接相关业务。不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不超越资质等级范围、违规挂靠承接业务。在承揽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不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竞相压价、超低价抢标、相互诋毁等。

第六条  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省市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所从事工作的客观、公正、真实、准确。

第七条  自觉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接受业内同行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聘用工作人员,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准时发放薪酬,提供劳动保障。

第九条  不损害相关参建单位的合法权益,不泄露工作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单位从业人员自律守则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自觉履行职业道德准则,行为规范、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工作的服务性、公正性、科学性。

第十一条  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抵制腐败行为,不利用职务之便谋求私利,不收受相关单位的任何礼金,不在相关单位报销个人费用。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执业资格证书、印章等。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更新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如违反本公约,经核实后,由协会自律委员会根据违约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对会员单位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理方式:

(一)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参加由协会组织的各种评优资格;

(四)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企业违纪违约行为;

(五)取消协会会员资格;

(六)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七)建议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八)违约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从业人员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理方式:

(一) 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二) 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进行处分;

(三) 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 违约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公约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