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协会自律公约的动态管理,保障自律公约的有效执行,协会在征求会员单位的意见后,根据公约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形式
(一)协会下设自律委员会,负责自律公约实施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监督工作及违约事项的核查处理,协会秘书处负责本公约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自律委员会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提名推荐,经会员大会通过确定,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五人,每届任期三年。
(三)根据自律工作的需要,自律委员会可聘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人员担任监督指导委员,监督指导委员和专职委员享有同等权利。监督指导委员由自律委员会推荐,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
(四)自律委员会成员如与公约投诉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二、会员单位承诺
(一)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职业准则,认真遵守和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承担约定的责任,树立良好的形象。
(二)不超越核准的资质范围承接业务,不转让业务,不违法挂靠承接业务。
(三)不在工程活动中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扰乱市场秩序。
(四)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省市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所从事工作的客观、公正、真实、准确。
(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取费标准,不以降低工作质量、恶性压价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六)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建筑工程质量协会的自律管理,接受业内同行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职业道德准则,行为规范、爱岗敬业、终于职守,坚持工作的服务性、公正性、科学性。
(八)从业人员不转借、出卖、涂改执业资格证书等。
三、实施办法
(一)建立《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协会会员自律档案》,由协会自律委员会及时填写,系统记录会员单位遵纪守法、违纪违约、奖励、惩处的情况,作为自律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自律档案》对具体的业务实绩不做记录,只记录以下五个方面:即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获得的荣誉奖励、企业受到惩处情况、历次接受检查情况及对重要举报处理记录等。《自律档案》一式两份,分别由自律委员会和会员单位各保存一份。
(二)自律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及个人执行自律公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次检查结果,须向秘书处通报,每半年向常务理事会做一次工作情况报告。
(三)自律委员会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四)企业及个人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做好配合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和检查所必须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
(五)自律委员会的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秉公执法的原则,并负责为投诉举报者保密。
(六)对于违反自律公约的专案事件,自律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若干名委员成立工作小组开展核查取证,取证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工作小组提出处理决定书,应报自律委员会核准。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应有:违约事件内容、申诉或举报的由来、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工作小组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公约条款、处理意见。
(七)受理专案事件所发生的开支费用(含调查取证的差旅费、脱产人员费用等),由被处理的当事人承担。
(八)对会员单位奖惩的程序为:对执行《自律公约》成绩突出的单位,由自律委员会核实事迹后报常务理事会审核决定予以通报表扬、评选优先等奖励;对于违反公约的专案事件,由自律委员会审核后作出决定;对严重违反《自律公约》适用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自律委员会须会同协助有关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九)经查实违纪违约行为,由协会根据自律委员会决定情况对责任单位及个人按以下形式处罚:
1、书面警告;
2、通报批评;
3、取消参加由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组织的各种评优资格;
4、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企业违纪违约行为;
5、取消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会员资格;
6、处以一定经济罚款;
7、建议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8、违约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办法由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协会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办法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自律检查委员会投诉电话:0531-61378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