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协会
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会员是协会的主体,为了提高协会会员质量、增强协会凝聚力、激发协会的组织活力,保证协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及其所属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是由我市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燃气热力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检测、设备安装、建筑机械制造、机械化施工、建筑材料生产及销售、建筑安全防护用品生产及营销、产业化基地等相关的企业单位自愿组成。
第五条 协会会员拥护本团体的章程,并在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协会提出申请,按协会要求提交真实、有效、合法的入会材料(法人营业执照、经营业务许可证等有关法定资格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按照协会要求填写《入会申请表》,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业务范围、经营情况、管理层信息等,并承诺拥护和遵守协会章程。
(三) 协会秘书处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认定申请单位符合入会标准后,报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登记,确认其会员资格。发给申请单位批准入会通知书,申请单位收到批准入会通知书后按规定交纳会费。申请入会单位按照协会规定缴纳入会费后,联络员凭单位有效证明领取会员证书。
(四) 会员有效期以第一次交会费之日起始,会费按年交纳。
(五) 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会长、副会长单位:20000 元/年;监事、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年;理事单位:5000 元/年;会员单位:3000 元/年。
第七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原则上应当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若会员委托其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人参与协会活动,应提交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八条 更换会员代表
会员须书面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更换的会员代表须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秘书长办公会确认。其中,担任理事、监事的,还应分别经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确认后方能接任;担任会长、副会长、监事的,还应分别经理事会、监事表决同意后方能接任。
第九条 会员理事单位应按照章程规定尽职尽责,当其违反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时,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罢免其会员理事之职,并报备会员大会;会员监事单位应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尽职尽责,当其违反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时,秘书处提请会员大会罢免其会员监事之职。
会员发生本条所述情形时,其会员代表在协会担任的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条 理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提请常务理事会责成该理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提请全体监事责成该监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
第十一条 会员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但因业务存续期间需要进行行业自律不得退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 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三) 会员资格变更后,应按新入会会员条件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发生不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情形的;
(三)法人主体终止;
(四)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会费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的;
(六)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七)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八)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原会员所持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协会注销其会员资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十五条 协会对会员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对上一年度遵守章程、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对协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应给予表彰。
第三章 服务与自律
第十八条 协会应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协会各项自律规则,有权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
第十九条 协会应积极支持和协助会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经营活动中的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条 协会可对会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有针对性地提供差异化服务。
(一)协会可根据会员的类型和执业范围的差异,制定相应的工作指引。
(二)协会可建立会员评价体系,根据需要对会员的综合表现进行市场评价。
(三)协会可根据业务开展需要,采取其他分类分级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员之间发生与业务有关的纠纷时,可以向协会申请进行调解。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根据行业发展及自律需要,组建多个专业委员会,发挥行业“自己的事情自己做”的作用,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专业委员会的职能及运行规则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协会应建立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共享信息、分享经验、拓宽视野。
第二十四条 协会应定期、不定期深入会员单位开展调研,畅通渠道听取会员意见,以把握市场实际,推动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会将根据会员需求,开发信息系统、搭建技术平台,为会员提供专业化服务。会员应支持协会统筹规划、逐步推进行业信息系统建设。
第二十六条 会员应积极支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公益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第二十八条 会员应根据《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协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二十九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名称、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及终止;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提供经营管理活动信息、相关研究报告等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检查、考评。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为协会或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公开表彰;
(四)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各类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二条 对会员的奖励,由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协会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作出奖励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或其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章程和自律规则的会员,协会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以下自律处分:
(一)自律谈话;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七)其他自律惩戒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的会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将给予或建议监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停止。
第三十七条 对会员或从业人员处分的立案、调查、听证、复议等相应程序的具体处理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协会应建立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制度。
会员或从业人员受到诚信信息管理制度规定的奖励和处分的,记入其诚信信息管理档案。协会依照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员和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十九条 协会可将会员所受重大奖励和处分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济南市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济南市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执行。
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协会
2018年9月7日